问:如果企业已经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减按收入90%计征所得税,但该企业又同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这两项优惠政策是否能够同时享受?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所述的两项优惠是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