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广州企业)拟通过一家深圳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四川雅安灾区捐赠。该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深圳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单中,但不在广州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中。对于广州的企业向其他地区所公布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的税务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只是规定了“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必须是通过同一地方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才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关于我公司对深圳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此笔捐赠,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要是通过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些名单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公布的名单,没有必须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