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现因供应商无法提供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设备,我公司无偿提供专用设备供他使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的设备折旧能否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规定的固定资产?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提供的设备相应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有约定的租金收入,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