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同个人签订租赁合同,裸租价5万元,已支付对方,但对方不提供发票,我单位代对方去税务代开5万元的租赁发票,同时产生税金,我单位也已支付,但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名称是出租人,不是我单位的名称,我单位实际支付税金,如何在所得税前列支?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税金由承租方承担)是否可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的应由出租方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