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产卷烟用于业务接待该如何确认应纳所得税额?比如市场公允价值是120元,成本30元,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是20.4元、消费税及附加75.26元,该如何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请列出计算过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用于交际应酬;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企业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4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75.2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5.26。
对会计利润影响:-50.4-75.26=-125.66
2、涉及以下纳税调整,假定会计上列支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4的60%即30.24,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附表三:
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第3列调增金额 120
21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第4列调减金额 30
26行 6.业务招待费 第1列账载金额 50.4 第2列税收金额30.24
第3列调增金额20.16。
调整后该事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125.66+(120-30)+20.1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