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现公司决定将2007年至2010年未分配利润不再分配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外国企业(我公司股东)是否要按其所占股份比例缴纳所得税?如果缴纳,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实际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外国企业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其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