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13〕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房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我单位(事业单位)为教职工集资建房,是否可享受该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此,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凡未纳入房改范畴的,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