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个人承租某公司的商铺,并与某公司签订了十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某公司违约解除我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我个人48万元的违约金。但是某公司告诉我,需要代扣我个人取得的违约金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计算。我也咨询了一下,有的说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的说什么税都不需缴纳。
请问国家对我的这种情况,有没有规定,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个人因未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个人取得出租方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