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该应税产品部分外卖,有市场销售价格,部分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用于继续生产免税产品的那部分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免税产品,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视同销售货物。
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免税产品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