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我单位完成供应商产品的采购量(协议中有具体数量的约定),供应商给予我方战略合作奖励基金**万元”。
请问我单位收到该款项时是否应该办理折让,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取得的销售方战略合作奖励基金,此行为属于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