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在天津注册成立的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均发生在天津。由于总经理受母公司的委派,除了负责天津公司之外,还需要负责上海,香港,泰国等公司的业务,但是去上海,香港和泰国的差旅费在天津公司报销,请问这种差旅费能否在天津公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总经理为处理上海、香港、泰国等公司的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属于与天津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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