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我单位今年按2.5%准予扣除的教育经费为100万元,实际计提100万元,列支80万元,20万元挂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这2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如果需要纳税调增,假设明年同样准予扣除100万元,实际计提100万元,实际支付120万元。这20万元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2012年度实际发生额80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100万元,2012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多计提的2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2013年实际发生120万元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100万元,2013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00万元,超过的20万元可以结转至2014年及以后年度扣除。
如2014年实际发生额8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2.5%即90万元,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90(80+10)万元;剩余10万元继续往后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