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PVC人造革、薄膜、汽车革等产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与四川大学签署共建高分子教学实习基地的协议。按照协议,今后将由我公司提供场所、器具、现场指导等供四川大学学生实习培训。四川大学向我公司支付25万元实习基地建设费。
请问我公司如何向四川大学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内容及税率应为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5%缴纳营业税,并按实习费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