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的餐厅外包给外面的膳食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我们按每人200元的食材费用,再加每月的加工费30000万元,外包给膳食管理中心。
请问这种交易模式,膳食管理中心应如何给我们开具发票?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服务业规定:(三)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员工在管理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现场就餐,则对方收取的费用应按“服务业——饮食业”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在支付款项时应取得营业税发票;如果该管理中心为贵公司提供配餐外送服务,则应当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在支付款项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