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住房公积金当地扣除标准是扣个人1200元,我们交1400元,超了200元,在计个人所得税时,是加200元,还是加400元,是否包括单位交的200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到当期的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仅能扣除1200元,企业多缴的200元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