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2011年6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应进行追溯调整。”是否违背了税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0号令的形式公布。
因此,“对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