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被保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列支了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本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支付行政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