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化工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要采购易致毒化学品作为原材料,需要购买易致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并缴纳服务费,当月收到对方开的软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年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张发票所载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取得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软件及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