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作废。
请问现在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执行哪个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十《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文件废止。
财税〔2012〕39号文件*9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中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维修飞机,该飞机若是用于国际运输,企业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修理修配。此时,企业需依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政策,符合上述文件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免税政策,符合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适用征税政策,否则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其中生产企业对外提供维修飞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委托修理修配飞机适用免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