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和运输业务,按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应每月按营业收入的1.5%提取安全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特别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支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对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13〕212号)中问题 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专项储备
2、使用专项储备支付收益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3、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余额。
同时,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上述固定资产,虽然在形成当期会计上已全额计提折旧,该项资产账面净值为零,但仍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该设备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