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8月,一家具有烟叶收购资质的烟草企业对某烟农自产的烟叶进行了收购,并开具了收购发票,该收购发票分别注明了烟叶收购价格为10000元、价外补贴为1200元、烟叶税为2200元。该烟草企业按财税〔2011〕21号文件的规定,在本次收购业务上抵扣进项税1742元(10000+1200+2200)×13%=1742(元)。
请问该烟草企业在本次收购业务中进项税抵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要求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