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在我公司工作6个月后,调动到其他单位,年底我公司和该员工新单位均要发放年终奖金给该员工,两处发放年终奖,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办法请具体说明及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 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只能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年终奖具体计税方法按照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9款*9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举例:当月同时取得两个单位年终奖均为5000元,当月工资6000元,选择由现时工作单位申报减除费用、向现时工作所在地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1、选择在原单位适用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找税率:5000÷12=416.6其对应税率3%
年终奖计税:5000×3%=150(元)
新单位工资计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合计纳税:150+945=1095(元)
取得当月自行申报两处工资所得,不涉及补税。
2、选择由现时工作单位适用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找税率:5000÷12=416.6其对应税率3%
年终奖计税:5000×3%=150(元)
工资计税:(6000-3500)×10%-105=145(元)
原单位工资计税:5000×20%-555=445(元)
合计纳税:150+150+445=745(元)
取得当月自行申报两处工资所得并补税:
〔(6000+5000-3500)×20%-555〕-(145+445)=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