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刚验收了一个营业网点的购置房产,但房产证、国土证都要等至少一年才可以取得。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应该缴纳,那么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如果购置的是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确认问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88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房产的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认,如果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如果都没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