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分支机构2013年度接受当地税局检查,补缴2011年度所得税,能否在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抵免。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所述:“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款抵免追朔计算。”能否直接在2013年度申请抵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10.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在2013年度被查,缴纳2011年度所得税,该补缴税金应在2011年度按规定予以抵免,不能在2013年度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