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本年收到环保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已确认为递延收益,并于12月开始摊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何调整?是否可以按照每年实际摊销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做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9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1.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政府奖励资金,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全额并入取得当年收入总额纳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的,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