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收到几票8月1号开具的海关增值税缴款书,在增值税平台比对显示缺联,当地税务局已发协查函,现在海关一直未给答复,这种情况下海关缴款书的时效是多久,还是开票日期起180天,像税务局或海关一直未答复的情况是不是抵扣期限可以后延,有没有相关文件参考?
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9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3)回复发函税务机关。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编号为20位,第1位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发”,第13位至16位为年份,第17位至20位为顺序号。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缺联,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贵公司应在取得结果的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查流程向海关委托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此时贵公司应在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不予抵扣。贵公司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的,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