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外资企业,接受国外的原材料捐赠,接受捐赠应交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当年亏损,该项所得是与企业所得其他所得一起计算缴纳还是单独计算缴纳,该企业年终亏损,是不缴所得税的,是否捐赠的所得税也不用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企业按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捐赠收入应计入当年度收入总额,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仍为负数的,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年度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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