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销售产品的时候,推出抽奖的促销活动,即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给予的抽奖,奖品可能是金额也可能是实物或者其他。相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为实物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问:如果奖品是外部采购获取的,是否会产生相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再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偿赠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再问:对于上述将外部采购获取的奖品赠送给抽奖人视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我表示认同。但对于将上述外部采购获取的奖品赠送给抽奖人,并视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我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因为,无偿赠送属于单务合同,即只有赠送方承担赠送义务,受赠方不必承担义务,但本问题描述的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给予的抽奖,也就是获得抽奖机会和奖品是需要消费者消费到一定额度的,并不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因此,我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无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货物。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以销售为前提的赠送,如将赠品视同实物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的,对主产品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增值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赠送均应按所销售(赠送)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