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VIP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3年06月19日
问:我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该股东在2013年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我公司现在如果分配2008年~2013年的股息,是否均应按居民企业执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在2013年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其从2013年度开始按照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公告办理税收事项。贵公司分配08-13年度的股息,若贵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在2013年度,除另有规定外,该股东应在2013年度确认收入,股东取得该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3月31日
答:《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股东在境外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其对贵公司直接投资于2013年取得2008年~2013年度的股息、红利可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