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工程款发票100万元,双方协商付款80万元,余款不需付了,是否需要缴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不需要再偿付的应付款项20万元,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