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否与企业核算的内容相同,是否包括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是否也适用。事业单位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40%以内)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是否包括个人福利部分。具体的使用范围有何新规定?
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年第6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201 应付职工薪酬”*9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201 专用基金”第三条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年末,按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
(四)使用专用基金
按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使用专用基金形成固定资产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福利基金是专款专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不包括个人福利。事业单位的集体福利具体如何理解,目前没有专门规定。
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不包括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集体福利支出通过“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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