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天燃气同时也负责燃气管道的安装。我公司购入用于安装管道的管材是否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中“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相关规定?主管道安装主要由乙方负责。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安装天然气管道时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属于设备的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可以不计入建筑业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