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在公司的一笔资产转让协议中,合同约定了土地转让面积和每亩单价,并暂定了转让总价,同时注明若转让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按国土部门的确权面积与约定单价结算。后来实际确权面积小于了约定面积,故导致了契税多缴纳。
请问此前依据合同的暂定转让总价缴纳的多缴契税能否退税或在以后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缴契税中退减?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因此,企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对多缴契税不能抵减城市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