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参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1号)规定,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137号)第三条规定,凡在我省境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是砂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资源税是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税目征收,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施工企业是否计征此税种,要看其是否有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如果没有,不计征,但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有可能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