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某公司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问题是以下三种不同情况的利息收入是否可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收入;
2.对外借出资金收取的利息;
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利滚利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利息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单独核算利息收入所得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