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出台后,各单位对业务招待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招待安排在职工食堂,但是没有发票,根据业务性质此类费用不能挤占职工福利费,政府机关在内部食堂招待按规定可以在“三公经费”开支,企业是否可以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业务招待费
贷:原材料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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