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是否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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