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出口企业,出口方式是代理,如我公司从其他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再出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其他出口企业是否可凭出口货物税收分割单办理退税?还有出口货物税收分割单是由我公司在当地税务局办理,还是在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办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中规定,适用本通知*9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消费税的产品后,再将该产品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其他企业从贵公司购入该产品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可退回该产品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第71号)*9条规定,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第二条规定,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第四条规定,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
根据上述规定,该专用税票分割单由主管贵公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