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2年以出包方式建造钢结构厂房一座,造价5400万元,厂房已于2013年6月投入使用(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钢结构厂房造价5400万元仍挂在“在建工程”科目,亦未开始计提折旧。其原因是:*9次委托承包商为甲某,甲某先后领取部分工程价款2800万元,未开具发票,因甲某将工程款挪作其他不正当用途,造成拖欠工人工资,以致无法继续施工,耽误我司厂房使用。承包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届满后,我司即提起诉讼并另觅工程队接手继续施工。但由于甲某诉讼案未决,全部工程完工后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上述情况,我司可否先行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5400万元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待法庭判决后再作账务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9条第二项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按决算成本进行结转成本并计提折旧,因发票开具事项引起的未决诉讼不影响成本及折旧会计核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中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