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营改增”前铁路货票)上记载的“印花税”金额,是不是理解为月度纳税申报时企业不用再按照运费金额“再次”计算缴纳此部分运费的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9条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到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印花税款是铁路运输企业代收的印花税。你公司可将该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必再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