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名2014年2月入职的中国籍员工,工资总额为16000元,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为3117元,公司公积金缴费比例为5%。该员工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积金限额为多少,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10号)第二项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比例为12%的幅度内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问题中所述,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9351元,按照5%的比例缴纳的部分467.55元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