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一家企业进行了校企合作,我单位将每年度接受其一批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环境,这项业务是否应当纳税,若纳税适用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开票内容是否可写“学生实习指导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对方提供场所和环境所收取的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开票时应根据实际提供的劳务内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