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缴纳增值税,那么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税,那么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否可以理解购入的货物用于福利,既不能抵扣进项,又要交销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但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用于货物生产和委托加工而发生的进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