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施工企业,为降低工程成本,建了钢结构车间生产钢构件,生产的钢构件由内部施工单位自行使用,以上业务是否需要按增值税业务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9条规定,征税范围: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你单位生产车间生产的钢构件,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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