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账务未核销资产,实物资产已拆除,是否还需计提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也相应终止,应纳税款应截止到该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