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1997年成立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目前要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形式在另外一区成立贸易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超过25%,这种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中的情况,贸易公司所得税仍然属于地税征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9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规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贵公司新成立贸易公司在注册验资时非货币资产超过规定的比例25%,因此,不属于规定的2009年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