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指的投资经营所得是否包含BT(投资建设—移交)方式取得的投资收入?还是仅仅只是指BOT(投资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取得的投资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9条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BT(投资建设—移交)方式不涉及运营,不符合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无法享受。BOT(投资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在运营阶段取得的收入可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