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出售房产的主营业务收入按15%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现在我们公司收到借款利息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请问我们公司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收入是按15%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还按利息收入直接乘25%税率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部分)(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根据上述规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按15%所得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款利息收入,期末已经包含第4行“利润总额”中,这两项将同时体现在第9行“实际利润额”,适用25%税率计算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