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关于扣除限额,如当地社平工资为每月3000元,某人缴费工资为月12000元,个人缴费比例为2%。
请问可以按照哪种算法计算个税扣除金额。1、3000×3×4%=360(元);2、12000×2%=240(元);3、3000×3×2%=180(元);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暂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是240元还是180元?,这两个数均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4%,也就是说当某人的缴费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时(缴费比例不足4%),是按照社平工资3倍还是按照这个人的缴费工资作为计算税前扣除数的依据?或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社平工资3倍的4%是一个*6的年金税前扣除标准,只要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这个数就可以暂从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计缴个税?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9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9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假设员工本月缴费工资12000元,个人缴纳年金2%,实缴费240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
*9种情况:该员工个人上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那么,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限额为3000×300%=9000(元),在9000×4%=360(元)之内个人缴费部分(240元)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种情况:该员工个人上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那么,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未超过限额3000×300%=9000(元),基数为8000元,在8000×4%=320(元)之内个人缴费部分(240元)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种情况:该员工个人上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那么,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未超过限额3000×300%=9000(元),基数为5000元,在5000×4%=200(元)之内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240-200=40(元)的部分不可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