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2014年前缴纳企业年金已经计算个税,这部分企业年金,在2014年领取时是否不需要再缴税?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规定,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2014年前缴纳年金时已扣缴过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年金领取时不再缴税,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
例如:A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100万。A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90%=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5%=5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